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5155901号“人参山 REN SHEN SHA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5052号
申请人:鲁统洲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省中龙商标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155901号“人参山 REN SHEN SH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尚无证据证明申请商标使用在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商标不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庞婷
覃莎莎
侯文健
2020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