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水堂”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4202278号“泉水堂”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6762号

       

      申请人:广东天讯达资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山市科创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202278号“泉水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921420号“泉水山庄”商标、第12618128号“泉水烤鱼及图”商标、第15790695号“臻尚鲜 泉水鱼庄”商标、第21689188号“泉水禾花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二、申请人对申请商标进行了广告宣传。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营业执照、申请人第11类商标注册证书、商标受理通知书、注册申请书、销售发票、宣传单、宣传册、说明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文字 “泉水堂”与引证商标一文字“泉水山庄”、引证商标二显著认读文字“泉水烤鱼”、引证商标三显著认读文字“泉水鱼庄”、引证商标四显著认读文字“泉水禾花”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且含义上无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在替他人推销、广告、寻找赞助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 娟
    孙建新
    生茂

    2020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