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6076081号“本草目轻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4955号
申请人:孟丽华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凡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76081号“本草目轻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不仅是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第42类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交了产品照片等打印件作为主要证据。
我局经复审认为,“本草”多为中草药的统称,也代指古代中药类书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医药咨询等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不能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显著性和可注册性。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项佳
杨乐
安蕾
2020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