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2769754号“大商之道”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4842号
申请人:大商之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奇方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769754号“大商之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1469093号商标、第3135185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在先决定等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审理查明:1.引证商标一经撤销复审决定已被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文字构成相同,构成相同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相同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项佳
杨乐
安蕾
2020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