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3
关于国际注册第1388539号“ORION STA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4816号
申请人:THERMO ORION INC.
委托代理人: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388539号“ORION STA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476942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现处于异议程序中,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9类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请求予以核准。
申请人提交了异议申请书等打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异议决定准予注册,该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字母构成相同,构成相同标识,若共存于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相同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项佳
杨乐
安蕾
2020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