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mbigenc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3

     

    关于国际注册第1411550号“Ambigenc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4803号

       

      申请人:安华吉恩斯有限两合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11550号“Ambigenc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718510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提出撤销申请,经审查继续有效,该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2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项佳
    杨乐
    安蕾

    2020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