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6029780号“邦成BANGCHE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4802号
申请人:郑州市金水区邦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志信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29780号“邦成BANGCHE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039853号“图形”商标、第21612125号“图形”商标、第4913177号“百瑞;BRAIM”商标、第35328843号“成邦地产 CHENGBANG ESTATE”商标、第27121337号“盛邦资产 SURBANA ASSET”商标、第7513366号“BAOCH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在先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图形要素构成、整体外观、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许文静
孙侃华
张娜娜
2020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