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3824909号“尚佰”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6754号
申请人:安徽尚佰智能家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合肥市神州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824909号“尚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75235号“百尚 Baish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二、引证商标处于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三、申请人在第19、20、35类等商品上申请了“尚佰”商标,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产品具有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经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不予撤销,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尚佰”与引证商标显著认读文字“百尚”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且含义上无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两商标指定使用在家具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 娟
孙建新
生茂
2020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