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3994366 - 商评字[2020]第0000016746号 - 申请人:陕西红星美羚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3994366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6746号

       

      申请人:陕西红星美羚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陕西铂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99436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311574号“九爱小管家及图”商标、第18186310号图形商标、第7203465号图形商标、第13360647号“艾鑫健康及图”商标、第33712606号图形商标、第4090879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二、申请商标为原创作品,具有显著性,且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在相关消费者中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官网信息、申请人第17308334号商标信息、申请人商标标识释义、申请人品牌视觉指导手册、标志设计合同及发票、申请人作品原创说明书、申请人作品登记证书、申请人品牌荣誉奖项、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五经我局注册审查予以驳回,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四显著识别图形、引证商标二、三、六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较为相近,在隔离状态下,相关公众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六指定使用在广告、市场管理辅助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六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申请人所享有的著作权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 娟
    孙建新
    生茂

    2020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