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LoveSI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3

     

    关于第21084956号“ILoveSIA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020318号重审第0000000442号

       

      申请人:赛亿扬贸易(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020318号《关于第21084956号“ILoveSI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字第430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本案中,第9815246号“Lovesi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服装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被商标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撤销并公告生效,已不在构成诉争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被告应当依据新情况重新作出决定。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失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故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龚玉杰
    袁靖涵
    吴彤

    2020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