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马咖啡”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6273439号“白马咖啡”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5385号

       

      申请人:上海犹太难民纪念馆
      委托代理人:上海科律专利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73439号“白马咖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69004号“白马 WHITE HORS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2244329号“白马 WHITE HORSE及图”(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3923937号“白马铺子及图”(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4142430号“白马酒庄”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整体设计结构、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取得较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使用宣传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经异议决定不予核准注册,且该决定已生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市场营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广告、市场营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的显著识别部分均包含相同的文字“白马”,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易误认为其服务来源于同一主体或提供服务的主体之间存在某种特定关联,从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相峥
    高丽丹
    徐瑛

    2020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