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6303084号“MINMIX”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4995号
申请人:山东美音美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卓一慧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03084号“MINMIX”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6538077号、第21895176号、第34826522号、第12168384号、第2852445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或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交了公司内部照片等打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经审查予以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字母构成、呼叫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和知名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项佳
杨乐
安蕾
2020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