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NAX INTERNATIONAL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5459680号“TENAX

    INTERNATIONAL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4980号

       

      申请人:坦尼斯国际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59680号“TENAX INTERNATIONA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006367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清洁用吸尘装置、真空吸尘器袋商品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一现为搅拌机等商品上的有效注册商标。2.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481524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搅拌机、混合机(机器)、磨粉机(机器)、污物粉碎机、清洗设备商品上已被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二现为孵卵器等商品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项佳
    杨乐
    安蕾

    2020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