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5236089号“中军科创”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4966号
申请人:中军科创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圣州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236089号“中军科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显著性和知名度,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2341590号、第1862826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作为商标不会产生不良影响,其他含有“中军”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协议、发票等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中军”易被理解为“中国军队”、“中华人民解放军”等含义,用作商标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具有可使用性。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古玩估计、募集慈善基金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项佳
杨乐
安蕾
2020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