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5205208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4908号
申请人:上海太微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盛九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20520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6077238号、第6077236号、第1421144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或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图形在构图要素、表现手法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诸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项佳
杨乐
安蕾
2020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