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3070245号“JETBEA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4837号
申请人:婕斯(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裕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070245号“JETBEA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2284345号商标经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予以无效宣告,该裁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项佳
2020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