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5916072号“PERRIS MONTE CARL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7771号
申请人:香水国际贸易分销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16072号“PERRIS MONTE CARL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MONTE CARLO”于普通中国消费者而言并非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相关公众只会将其识别为无含义的字母组合。申请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2、申请人是来自“MONTE CARLO”的公司,申请商标包含“MONTE CARLO”仅代表了指定商品的产源,具有较强的产源识别性,申请商标显著部分为“PERRIS”。3、已有其他含有“MONTE CARLO”的类似商标获准注册,应保持审查标准一致。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其他商标资料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MONTE CARLO”译为“蒙特卡洛”,是摩洛哥的著名城市,为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申请商标整体未能使之产生区别于地名的其他含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商标注册审查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举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韦萍
刘胤颖
巫晗
2020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