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LTAMAX”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3

     

    关于国际注册第1456912号“DELTAMAX”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7805号

       

      申请人:美利肯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56912号“DELTAMAX”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臆造词汇,本身无含义,不会使公众对指定商品的原料产生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的产品介绍;2、《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关于“Delta”和“Max”的释义;3、在先案件判决书;4、其他相关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DELTAMAX”意为“克镍铁磁性合金、铁镍薄板”,使用在其指定的塑料制品生产和加工过程中使用的用于改善物理和机械性能的化学添加剂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类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韦萍
    刘胤颖
    巫晗

    2020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