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OCKCIT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3

     

    关于第28862617号“BLOCKCITY”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081017号重审第0000000503号

       

      申请人:杭州存信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光华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081017号《关于第28862617号“BLOCKCIT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称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832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交的在案证据可知,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4278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撤销,且该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已经不再成为申请商标注册的障碍,被告应当依据新的事实重新作出决定。鉴于引证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本院对于原告提供的引证商标注册人被吊销的证据不再评述。由于作出被诉决定时依据的事实已经发生变化,且对申请商标是否可被核准注册将产生直接影响,故依据情势变更原则,被诉决定应予撤销。鉴于相关事实发生在被诉决定作出之后,且非由于被告的原因所致,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且刊登在2019年9月13日第1663期商标公告上。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故其现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海波
    何旭卓
    杨磊

    2020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