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5994203号“刺猬安全 WWW.CIWEI.COM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4885号
申请人:湖南刺猬安全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长沙齐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94203号“刺猬安全 WWW.CIWEI.CO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3795669号“金刺猬”商标、第16864097号“小刺猬”商标、第32956150号“刺猬汽车”商标、第34319290号“刺猬自由行”商标、第30279665号“CIWEI AUTO”商标、第30283902号“CIWEI AUTO”商标、第32964259号“CIWEI AUTO”商标、第20791557号图形商标、第2472372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企业字号及行业特点一致,且经大量使用、宣传,已经形成了稳定的市场经营秩序及广泛的服务群体,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的关系,申请商标与其他市场主体共存不会造成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及服务在官网、微信、自媒体平台的宣传使用;申请商标在办公场所及物品上的使用;“刺猬安全”软著登记证书。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在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共同使用不易造成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洋
田益民
张世莉
2020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