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1400236号“音阙诗听”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4582号
申请人:独立乐(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400236号“音阙诗听”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音阙诗听”一词系音阙诗听音乐社团自创,具有很强的独创性和显著性。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64598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与申请人商标完全相同,指定使用在歌曲创作、音乐制作等音乐类服务上,系对音阙诗听音乐社团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抢注。同时,引证商标注册人具有抄袭、抢注他人知名名称的一贯恶意,其行为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注册商标的情形。此外,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起异议,请求待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异议申请材料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处异议流程,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安排和组织音乐会、娱乐服务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安排和组织音乐会、演出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相同,两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其他理由非本案审理范围,我局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柯佩佩
张潇文
刘胤颖
2020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