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3643663号“长城 Great Wall”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4593号
申请人:宜昌市竹林茶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643663号“长城 Great Wal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38972号商标、第383185号商标、第380696号商标、第31881300号商标、第26594027号商标、第382020号商标、第31401180号商标、第32536379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一、三至八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三、六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674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上,上述商标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2、引证商标七经我局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3、引证商标八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4、至我局复审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四、五为有效的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张明
安蕾
杨乐
2020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