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0341274号“至尊传世”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5447号
申请人:盛趣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金盛协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341274号“至尊传世”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85546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取得一定知名度,且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异议申请,请求暂缓本案并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荣誉证书等光盘扫描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经异议程序予以核准注册,现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至尊传世”与引证商标“至尊传奇”文字构成、呼叫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经纪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经纪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和知名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继伟
孙红
李焱
2020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