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3479340号“税融通 SHUIRONGTONG”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4506号
申请人:税融通(广州)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479340号“税融通 SHUIRONGTO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税融通”、英文“SHUIRONGTONG”构成,其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宋张明
安蕾
杨乐
2020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