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4984148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5128号
申请人:北京享易天下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98414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697276号“cheepe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广泛宣传,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在先已有与本案情形相似的商标被核准注册,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床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婴儿学步车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图形部分在构成要素、视觉效果、指向对象上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前述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与引证商标不同的显著性。商标评审依据个案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庞婷
覃莎莎
侯文健
2020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