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融通 SHUIRONGTON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3476096号“税融通 SHUIRONGTONG”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4580号

       

      申请人:税融通(广州)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476096号“税融通 SHUIRONGTO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61980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待其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审理本案。二、申请商标来源于申请人企业名称,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其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具备商标应有的识别作用,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相关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复审时,引证商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了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申请商标由中文“税融通”、英文“SHUIRONGTONG”构成,其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张明
    安蕾
    杨乐

    2020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