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4831945号“猛棒 MENGBANG”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5133号
申请人:喜复宁(杭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尚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831945号“猛棒 MENGBA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417340号“MENGB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呼叫、含义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不间断的宣传推广和商业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了直接的商业联系,在消费者中具有广泛的知名度。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转账凭证;产品图片;合同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二者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与引证商标不同的显著性。鉴于申请商标申请日晚于引证商标申请时间,但早于引证商标初步审定时间,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应属《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调整范围,我局对驳回决定中适用的法条予以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庞婷
覃莎莎
侯文健
2020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