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4323941号“客满缘”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4545号
申请人:李信强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323941号“客满缘”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鉴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38805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所有人已同意申请商标的注册,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构成有所不同,故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签订的《商标共存协议》我局予以认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宋张明
安蕾
杨乐
2020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