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猛棒 MENGBAN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4839225号“猛棒 MENGBANG”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5135号

       

      申请人:喜复宁(杭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尚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839225号“猛棒 MENGBA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不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且申请人已在第5类和第35类上拥有“猛棒 MENGBANG”商标,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不间断的宣传推广和商业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了直接的商业联系,在消费者中具有广泛的知名度。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猛棒”及拼音字母构成,使用在指定的“避孕套”等商品上,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申请人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庞婷
    覃莎莎
    侯文健

    2020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