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4260884号“家优米”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4523号
申请人:山西潞玉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260884号“家优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其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未违法《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且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设计委托合同、购销合同作为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家优米”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申请人在案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性,难以作为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张明
安蕾
杨乐
2020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