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4415525号“Soonga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5140号
申请人:广西速佳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尚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415525号“Soong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803117号“SOONA”商标、第6615000号“SOONFA及图”商标、第8539512号图形商标、第915866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呼叫、含义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不间断的宣传推广和商业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了直接的商业联系,在消费者中具有广泛的知名度。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在文字构成、呼叫上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复审的“广告;商业管理辅助;商业中介服务;商业管理咨询;商业专业咨询;寻找赞助”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复审的会计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会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与引证商标一、二不同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商业管理辅助;商业中介服务;商业管理咨询;商业专业咨询;寻找赞助”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庞婷
覃莎莎
侯文健
2020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