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BOT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3

     

    关于第16037329号“ABBOT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6]第0000020796号重审第0000000484号

       

      申请人:雅培制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6]第0000020796号《关于第16037329号“ABBOT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称北京市高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高院作出(2019)京行终第129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我局被诉决定,并判决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判决认为,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由于第11756218号“Abbott 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被宣告无效,故引证商标不再构成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权利障碍。在诉争商标是否应予核准注册的事实基础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本院对被诉决定及原审判决予以撤销。由于该事实系发生在二审诉讼中,并非商标评审委员会及原审法院的审理依据,故案件受理费由雅培公司负担。
      另,原审判决主文存在文字错误,应当为“驳回原告雅培制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对此予以纠正。
      综上,国家知识产权局需就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重新进行审查。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引证商标在无效宣告案件中已被宣告无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韦萍
    刘胤颖
    巫晗

    2020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