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3872517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5146号
申请人:青岛兆龙门窗幕墙系统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青岛致嘉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87251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359457号图形商标、第864532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要素、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广泛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官网截图、公司门头及内部照片等作为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非金属建筑材料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非金属排水管、非金属管道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要素、视觉效果上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前述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与引证商标一、二不同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庞婷
覃莎莎
侯文健
2020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