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7319637号“安安爱”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5711号
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安爱工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财智互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319637号“安安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6335648号“安安爱 AnAnA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广泛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撤销商标申请,因此,申请人请求中止审查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信息、申请商标宣传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的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文字“安安爱”与引证商标的文字“安安爱”相同,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经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自行车”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儿童安全座(运载工具用)”等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等方面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颖雪
黄会芳
刘浩
2020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