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5275842号“简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4762号

       

      申请人:临海市维特工艺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理士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275842号“简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5725328号“大道至简 快乐至善 简 JIAN KUAI 1981及图”商标、第19394582号“简及图”商标、第22876319号“简”商标、第15872562号“简 创意空间 PURE CREATIVE SPA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差别显著,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其他商标注册情况、申请人介绍及申请人商标使用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化的文字“简”与诸引证商标中图形化的文字“简”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同或相近,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寻找赞助等服务与诸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寻找赞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并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段莉
    张世莉
    刘洋

    2020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