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3
关于第27938929号“世嘉”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5618号
申请人:广州市世嘉动物医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圣州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宁夏世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陕西东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3月28日对第27938929号“世嘉”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7754292号“世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二、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三、引证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商标的恶意抢注。四、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不正当竞争,进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称《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形式):合同、发票及协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具有显著性,其并没有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二、申请人并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形式):供货协议书、合同、宣传彩页及发票。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12月7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2018年11月21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4类医院、植物养护等服务上,注册商标专用期至2028年11月20日止。
2、引证商标由申请人于2019年4月24日向商标局提出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44类动物养殖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在注册审查中,被驳回注册申请。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所援引的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民法通则》的规定均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实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申请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及查明的案情适用《商标法》相应实体条款予以审理,对上述总则性规定不再另行单独评述。具体评述如下:
一、根据查明事实2可知,引证商标在注册审查中,已被驳回注册申请,该商标不应构成争议商标维持注册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故,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之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未涉及商号或商标、或未体现申请人所经营的服务,或难以确认其影响力范围。综合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其将“世嘉”作为商号或商标已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医院等服务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在先使用,并已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在先商号权或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情形。
此外,申请人虽然援引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但本案中申请人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系被申请人采取向商标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申请书件等欺骗手段取得注册的,或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因此,申请人援引上述条款认为争议商标应予宣告无效之主张缺乏事实根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爽
陈辉
李艳燕
2020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