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鑫成水利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ANHUI XINCHENG WATER CONSERVANCY PLANNING AND DESIGN CO.,LT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5526512号“安徽鑫成水利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ANHUI

    XINCHENG WATER CONSERVANCY PLANNING AND DESIGN CO.,LT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4138号

       

      申请人:安徽鑫成水利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26512号“安徽鑫成水利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ANHUI XINCHENG WATER CONSERVANCY PLANNING AND DESIGN CO.,LT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的使用和宣传具有较强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839882号商标、第534553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要素、文字构成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中心词为“鑫成”,与引证商标一中文部分“成鑫”存在呼叫相同的可能性;与引证商标二的中文部分“鑫城”读音相同,字形相近,均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测量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测量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苗
    李硙
    刘盈盈

    2020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