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景教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6730564号“前景教育”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5732号

       

      申请人:上海前景生涯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变更前名称:上海晓育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730564号“前景教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引证的第12380981号“前景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且在先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发票、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的在先商标。申请人提交的由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准予变更(备案)登记通知书》显示申请人名称由上海晓育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为上海前景生涯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主要认读文字均为“前景”,二者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它们系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经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辅导(培训)”服务在服务的内容、方式等方面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列举的有关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以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颖雪
    黄会芳
    刘浩

    2020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