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3917886号“御景优装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4465号
申请人:辽宁御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国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917886号“御景优装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11935号商标、第8729497号商标、第8733010号商标、第26277628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构思、企业简介、宣传资料、年度报表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在显著识别文字、呼叫上存在差异,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可以将其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拆除建筑物;建筑物防水;建筑物隔热隔音;安装维修水管;加热设备安装和修理”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拆除建筑物;建筑物防水;建筑物隔热隔音;安装维修水管;加热设备安装和修理”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了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拆除建筑物;建筑物防水;建筑物隔热隔音;安装维修水管;加热设备安装和修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张明
安蕾
杨乐
2020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