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2840654号“肌 WSKI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4804号
申请人:佛山纽菲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840654号“肌 WSKI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114983号“AI肌”商标、第8885419号“赛雅 SAIYA及图”商标、第2146279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别,相关公众施加一般注意力应当可以将其区分开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存于市场应不致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振宇
吴彤
袁靖涵
2020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