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1715057号“刘一 刘鹏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4458号
申请人:刘鹏鹏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715057号“刘一 刘鹏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519267号商标、第21551165号商标、第23734986号商标、第15119747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资料作为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产生了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张明
安蕾
杨乐
2020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