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3329368 - 商评字[2020]第0000014107号 - 申请人:深圳市依贝芙护肤彩妆有限公司

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3329368号“Eb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4107号

       

      申请人:深圳市依贝芙护肤彩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火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329368号“Eb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极强的显著性,能够与其他商标相区别。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25542号“一品奴EBE N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678590号“恩贝儿eb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378610号“一品奴EBE N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若被驳回,会造成不良影响。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部分之一“Ebe”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的显著部分之一“EBE”在字母构成及呼叫等方面相同,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若共同使用在张贴广告、制作电视购物节目、进出口代理、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等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另,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产生可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苏明
    柴玲
    张 颖

    2020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