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5776585号“询9 ASKFOR9”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5735号
申请人:博森食品(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徽东邦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76585号“询9 ASKFOR9”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引证的第12283302号“旬”商标、第15243537号“洵”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主要认读文字之一“询”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文字“旬”、“洵”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均相近,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经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葡萄酒”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葡萄酒、白酒”等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等方面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颖雪
黄会芳
刘浩
2020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