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4696466号“白十二”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5736号
申请人:上海智绅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镇江拓普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696466号“白十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引证的第22760772号“白二”商标、第21070004号“白十三BAI SHI SAN”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已在消费者中得到极高评价,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上海漾酩贸易有限公司执照、品酒师证书、产品实物图、logo设计稿、销售发票、引证商标二申请人工商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文字“白十二”引证商标的文字“白二”、“白十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均相近,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经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白酒”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白酒”等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等方面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已在消费者中得到极高评价,进而产生足以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颖雪
黄会芳
刘浩
2020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