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2785704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4438号
申请人:张高翔
委托代理人:北京帮百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78570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890822号商标、第22882866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设计手法、视觉效果上存在差异,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可以将其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使用尚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宋张明
安蕾
杨乐
2020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