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4282017号“日默瓦”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4223号
申请人:里莫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282017号“日默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第25330618号“日默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起异议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经异议程序予以核准注册,该商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
申请商标“日默瓦”与引证商标“日默瓦”文字构成相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工业用化学品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发动机燃料化学添加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原玉
刘影
姚旭祺
2020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