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脉通SHUMAITON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5068990号“舒脉通SHUMAITONG”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5281号

       

      申请人:浙江参泰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铭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068990号“舒脉通SHUMAITO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并未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不会使消费者对服务的相关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持续大量使用,已得到消费者认可。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使用证据打印件及光盘。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汉字“舒脉通”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缺乏显著性,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禁止作为商标注册”之情形。
      此外,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备区分服务来源的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具备作为商标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尤宏岩
    张悦
    牛三毛

    2020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