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4450437号“剑网”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4170号
申请人:成都西山居互动娱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450437号“剑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310688号商标、第8714999号“剑牌”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剑”,与引证商标一整体视觉效果相近,与引证商标二显著识别部分文字构成相近,分别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具、玩具箱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办公家具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非金属容器(储存和运输用)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引起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亚晶
刘盈盈
李硙
2020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