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5013787号“神力湿必清”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0325号
申请人:四川华芝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013787号“神力湿必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028104号“神力;MAGPOW”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846137号“神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4754128号“力神”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456677号“力神”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照片、店面照片、销售凭证、招商会照片、宣传图片及视频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商业企业迁移;寻找赞助;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商业企业迁移;寻找赞助;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由中文“神力湿必清”构成,其所含文字“神力”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的中文部分在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在文字构成方面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相区别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鲁寅
胡振林
张玲
2020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