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3838246号“灼肤宝zhuo fu ba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3980号
申请人:浙江清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呱呱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838246号“灼肤宝zhuo fu ba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极强的显著性,具有识别服务来源的功能,并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根据审查一致的原则,也应将申请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若被驳回,会造成不良影响。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为“灼肤宝”及其对应拼音,该文字寓意“针对灼伤皮肤的宝药”等,其注册使用在第35类广告宣传、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指定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苏明
柴玲
张 颖
2020年01月17日